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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条件
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通常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医患双方就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等专业性问题产生分歧;二是相关争议必须借助专业技术鉴定才能厘清责任边界;三是需要由案件当事人向审判机关提出鉴定请求,或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主动启动。特别在深圳地区,审判机关对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审核标准较高,申请人需提交系统完整的病历档案及清晰的鉴定诉求。
二、鉴定机构的遴选机制
依照深圳地区司法实践,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流程:优先由争议双方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若协商未果,则由法院通过随机抽选或直接指定的方式予以确定。当前深圳市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包括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着重考察机构的专业特长、历史鉴定案例质量及行业声誉等关键要素。
三、鉴定资料的收集与呈递
系统完整的鉴定资料是保障鉴定结论准确性的根本前提。常规需要准备的资料涵盖:患者身份凭证、完整的门诊与住院病历记录、影像检查资料、实验室检验单据、医疗费用明细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深圳地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必须提交经医患双方共同确认的病历原始文件或核证副本。建议当事人在递交材料前,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对资料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所有证据材料的系统性和法律有效性。
四、鉴定听证的关键环节
鉴定听证是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的核心程序。在听证环节中,鉴定专家组将分别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并就专业技术疑点进行质询。当事人应重点阐述以下内容:诊疗过程中的关键时间点、存在争议的医疗处置方案、损害后果的具体临床表现等。根据深圳地区的实践经验,建议当事人委派专业律师陪同参与听证程序,以便更专业地陈述观点并回应专家质询。
五、鉴定报告的审核与质证
当事人收到鉴定报告后,应当重点核查以下方面:鉴定机构资质是否合规、鉴定流程是否规范、鉴定依据是否充分、论证分析是否严谨、鉴定结论是否清晰等。在庭审质证阶段,当事人可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就鉴定报告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接受质询。如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应及时提交书面异议并附具具体理由。
六、鉴定结论的运用与救济方式
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责任争议案件中具有重要证明效力,但并非最终裁判的唯一依据。审判机关将结合全案证据,对鉴定结论进行综合评估。若当事人不认可鉴定结论,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在深圳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的审批标准较为严格,通常需要证明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明显缺乏依据等法定情形。
七、特别提示事项
在深圳地区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还需特别注意:首先应关注诉讼时效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其次要重视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对电子病历等易修改证据的固定保全;最后建议在鉴定过程中保持与鉴定机构的有效沟通,但需注意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干扰鉴定工作的独立性。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处理医疗争议的核心环节,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建议当事人在面临医疗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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