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新生儿及其父母)指控两家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未发现胎儿左手缺如的先天性畸形,认为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侵犯了其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574,575.80元。
争议焦点
-
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
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新生儿左手缺如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医院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代理策略
作为被告医院的代理律师,我们围绕以下核心点展开辩护:
-
诊疗行为符合规范:通过提交医院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及相关诊疗指南,证明医院已按照国家标准完成检查,且胎儿手指缺如并非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必检项目。
-
因果关系不成立:强调新生儿左手缺如为先天性畸形,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
已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单中的书面说明,证明医院已明确告知产前检查的局限性,原告方签字确认。
-
鉴定意见支持:申请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专业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医疗不足的参与度为0。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及深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与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承担。
案件意义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医院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中的责任边界。通过专业鉴定和法律论证,我们成功驳回了原告方的不合理诉求,彰显了法律对医疗行为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尊重。
结语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客户争取了公正的判决结果。此案也为类似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注:本案信息已隐去当事人个人信息及敏感内容,仅作成功案例分享之用。)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 我的微信号
- 我的微信号扫一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