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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诉讼指南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和主观性病历资料。
客观性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
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病程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五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是客观性病历资料。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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