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亲办的成功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廖XX,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身份证号:42XXXXXXXXXXXX,地址:湖北省XXXXXXXXXX,系死者父亲,电话:13699891697。
原告二:乔XX,女,汉族,1984年07月09日生,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地址:湖北省XXXXXXXXXX,系死者母亲。
被告: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蔡志明,职务:院长,电话: 0755-83366388(总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2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0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04月23日9时,原告二乔XX因“停经41周,要求入院待产”入住被告,初步诊断:“G1P0妊娠41周LOA待产”。次日9时34分,原告二在被告处顺产一女婴,后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
入院后,由于被告在原告二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没有及时发现新生儿窒息,致使胎儿宫内重度窒息而出生后死亡。后患儿尸体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死因鉴定,符合宫内窘迫、新生儿重度窒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没有及时发现新生儿窒息及及时终止妊娠,致使新生儿重度窒息后死亡。被告的医疗行为与二原告之女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行为的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 我的微信号
- 我的微信号扫一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