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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患纠纷新闻
起诉状
原告:冯XX,男,汉族,198 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福建XXXXXX2号,联系方式:13823670769。
被告:
法定代表人:陈XX,联系方式:0755-28XXX2。
地址: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向银路100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78036.18元(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27日,原告因一侧睾丸剧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彩超报告仍没有排除睾丸扭转的可能,但被告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给予排查是否存在睾丸扭转。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输液治疗,下午原告再次跟被告反映睾丸存在剧痛,但被告没有引起注意并要求明日再复诊。
次日,原告因睾丸仍剧痛,故选择到龙岗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睾丸扭转并坏死,遂进行手术切除一侧睾丸。
原告认为,被告对患者的睾丸扭转认识不足,未按医疗常规诊治,延误了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原告一侧睾丸切除,其医疗行为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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