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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患者):李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X,现住院,联系电话:13699891697。
法定代理人:梁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2XXXXXXXXXXXXX,住址:广东省XXXXXX村委会,系原告配偶。
委托代理人:吴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99891697。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医院院长,电话:271XXX。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松白公路将石段339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计1696387.6元(详见清单)。
二、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13日,原告因“多尿、多饮1月”到被告处就诊,经相关检查后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壶腹周围癌。2012年5月24日,被告在明知没有四级手术的资质情况下,给患者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因可疑系被告呼吸机出现故障造成患者病危,目前患者为植物人状态。
2013年7月4日,原告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简称事业局)提交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行政处罚申诉书》,后事业局答复被告开展四级手术没有深圳市卫人委的相关审批手续。
原告认为:根据2011年3月颁布的《深圳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二级医院新开展四级手术的,需经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需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合格并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手术。本医案中,被告作为二级综合医院,在不具有开展四级手术的资质及没有取得深圳市卫人委综合评估合格的书面批复同意情况下超范围手术,造成患者严重伤害鉴定为壹级伤残,已经严重违反相关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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