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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的成功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曹XX,男,汉族,身份证号:43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XXXXXXXXXX,系死者父亲。联系电话:013699891697。
原告二:罗检妹,女,汉族,身份证号:43XXXXXXXXXX,住址:湖南XXXXXXXXXX,系死者母亲。
被告:东莞市高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人: 联系电话:81136301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振源路48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0000元(待鉴定后再行变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23日,曹XX因“咳嗽、咽痛3天”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扁桃体咽炎。被告给曹XX开药后让其自行回家服药。2013年10月24日,发现曹XX在其住所内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曹XX是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患重度支气管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二原告认为:曹XX因病到被告就诊,被告没有按诊疗常规为曹XX进行体格检查,没有发现曹XX肺部及心脏所存在的疾病,以致将重度支气管肺炎误诊为扁桃体咽炎,更是漏诊曹XX所患有的冠心病,使得曹XX未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并因此死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存在的过错,是致使曹XX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为曹XX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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