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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XX,男,汉族,2012年9月15日出生,手机:13699891697。
被告一: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
法人代表:王绍娟,职务:院长,联系电话:27693192。
住所: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爱龙路6号。
被告二: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女儿童医院)
法人代表:张小庄。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3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 100000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3日15时30分,原告母亲陈XX(以下简称患者)因“停经37+周,阴道见红4+小时”到被告一就诊,诊断:孕3产0孕37周单活胎左枕前先兆临产。被告一嘱患者住院治疗,但在患者办理完入院手续之后,被告一告知患者没有床位,让其回家等候。2012年9月14日00时40分,患者因“停经37周,阴道流水伴下腹痛3+小时”再次到被告一处就诊,入院诊断:1、胎膜早破;2、孕3产0孕37周单活胎左枕前先兆临产;3、乙肝病毒携带者。2012年9月15日患者剖宫产分娩出婴儿,即原告,诊断有: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新生儿肺炎、先天性心脏病等。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患者于9月13日11时30分已见红,但被告一以没有床位为由,拒收患者入院待产,加重了患者感染的可能。
二、患者于9月13日21时00分左右胎膜早破,且09月14日02时25分03秒血常规示患者已有感染,但被告一直没有给患者抗感染治疗及终止妊娠,致使原告胎儿宫内感染,出现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新生儿肺炎的损害后果。
三、被告一、被告二没有及时诊断原告系宫内感染,延误了原告的疾病,加重了原告损害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周某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
案情简述: 2012年9月14日00时40分,患者陈XX因“停经37周,阴道流水伴下腹痛3+小时”到龙岗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该院)处就诊,入院诊断:1、胎膜早破;2、孕3产0孕37周单活胎左枕前先兆临产;3、乙肝病毒携带者。2012年9月15日00时41分患者陈XX剖宫产分娩出婴儿周子焱(以下简称患儿)。2012年9月15日06时45分患儿因突然全身皮肤发绀、呼吸暂停,诊断:新生儿低血糖、呼吸暂停。 2012年09月15日20时30分,患儿被送至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女儿童医院)治疗。
患方认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两个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第一、该院没有及时给患者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是致使患儿宫内感染的主要原因。
入院时,患者陈XX血常规、C蛋白反应、体温36.5℃大致正常,未明显提示感染。患方认为,患者陈XX于2012年9月13日20时40分出现胎膜早破,依据诊疗规范,该院应于阴道流液12小时后给予抗菌素预防感染。但实际上,该院于2012年9月14日12时00分才给患者做青霉素的皮试(皮试一般需要20分钟),但具体何时给患者注射抗生素的时间却没有记载,也可能没有使用抗生素,但按最少的时间计算,该院给患者使用抗菌素的时间距离患者阴道流液至少是15个小时以上。由于该院没有及时预防感染,才加重患者出现了胎盘局限性绒毛炎(1级)的可能,最终致使患儿宫内感染。
第二、患者胎膜早破12-24小时内未自然临产,该院没有积极引产,终止妊娠。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妇产科学》第7版137页最后一段,破膜后,阴道内的病原微生物易上行感染,感染程序与破膜时间有关,若破膜时间超过24小时,感染率增加5-10倍。该院在患者破膜12小时后没有积极引产,放任患者自然待产,致使患者产程长达27小时(从胎膜早破2012年9月14日20时40分至剖宫产2012年9月15日0时41分取出患儿),从而大大加重了胎儿宫内感染的机会,致使新生儿损害。
第三、患儿出现全身发绀、呼吸暂停后,该院和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女儿童医院)没有及时正确的诊断新生儿肺炎,一直认为患儿是先天性心脏病,致其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加重了损害后果。
综上,医方没有及时为患者使用抗生素、没有及时引产、没有及时诊断新生儿肺炎及治疗的诊疗行为是有存在过错的,其与患儿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新生儿肺炎的后遗症的损害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述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胎膜早破行阴道分娩临床路径(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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