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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医患纠纷新闻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女,汉族,19XX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住址:湖南省XXXXXX号。
委托代理人:吴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电话:13699891697。。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人民医院
法人代表:张XX,电话:(0755) 28700066。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社区南康路2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 50XXXX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14日,原告因“停经38+3周,阴道流液1+小时”到被告就诊,待产期间原告突发右胸痛、胸闷、气促,胸片检查提示:右侧气胸。次日,原告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右腋中线第6肋间胸腔闭式引流术”。17日,夜间发现原告进食后引流管引流同色物残渣,口服美兰见蓝色液体流出。18日原告经深圳市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后,诊断:食道穿孔,胸腔瘘,后转深圳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
原告到被告住院时,进食正常,但在被告行右腋中线第6肋间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却出现食道穿孔,故认为被告在行引流术时对人体解剖位置不熟,过度插入引流管或其他原因,致使食道穿孔,形成胸腔瘘。因此,被告应对其医疗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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