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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XX,男,汉族,2012年9月15日出生,手机:13699891697。
法定代理人:周XX,男,汉族,1985年07月04日生,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住址:湖南XXXXXXXX184号,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陈Xx,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住址:湖南XXXXXXXX84号,系原告母亲。
被告一: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
法人代表:王XX,职务:院长,联系电话:27693192。
住所: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爱龙路6号。
被告二: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女儿童医院)
法人代表:张XX。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3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 100000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3日15时30分,原告母亲陈XX(以下简称患者)因“停经37+周,阴道见红4+小时”到被告一就诊,诊断:孕3产0孕37周单活胎左枕前先兆临产。被告一嘱患者住院治疗,但在患者办理完入院手续之后,被告一告知患者没有床位,让其回家等候。2012年9月14日00时40分,患者因“停经37周,阴道流水伴下腹痛3+小时”再次到被告一处就诊,入院诊断:1、胎膜早破;2、孕3产0孕37周单活胎左枕前先兆临产;3、乙肝病毒携带者。2012年9月15日患者剖宫产分娩出婴儿,即原告,诊断有: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新生儿肺炎、先天性心脏病等。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患者于9月13日11时30分已见红,但被告一以没有床位为由,拒收患者入院待产,加重了患者感染的可能。
二、患者于9月13日21时00分左右胎膜早破,且09月14日02时25分03秒血常规示患者已有感染,但被告一直没有给患者抗感染治疗及终止妊娠,致使原告胎儿宫内感染,出现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新生儿肺炎的损害后果。
三、被告一、被告二没有及时诊断原告系宫内感染,延误了原告的疾病,加重了原告损害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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