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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5〕63号
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的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2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该医疗机构是经你局核准登记的全民、综合性医疗机构,其执业登记所核准的一级诊疗科目中有“外科”,但二级诊疗科目中没有“脑外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其开展脑外科手术的行为是属于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此复。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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