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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孕妇在围产期间,于怀孕5个月后,分别3次在被告处进行超声检查,被告医护人员均未及时做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的诊断,致使原告之母对胎儿的状况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延误了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使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的状况一直延续到出生;在原告出生后,被告在发现原告系足月小样儿且出生时羊水已污染的情况下,却未能及时做出宫内窘迫的诊断而加以重视,严密观察,详细记录原告病情的变化, 且在不能保证保暖条件的前提下,将原告抱出暖箱,与母亲同室;在原告病情恶化后转往北医三院途中,曾中断原告吸氧。被告在对原告治疗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差错,虽未能构成医疗事故,但不能排除对原告身体造成的伤害。
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一次性给付原告王铮经济补偿费人民币9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王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一小学教师姜文在镇卫生院产下一对"龙凤胎",医生认为是"不足月婴儿,带不活",没有按照产科操作常规结扎新生儿脐带,并向家属索要了10元钱进行处理。未料两个小生命苦度了13个小时仍然活着,医生这才通知家属来开始救护,经抢救无效两婴儿死亡。
■ 事发后,县和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均认为此事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 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却认为,姜文怀孕不足28周,不属早产而系流产,故不属医疗事故。
■ 此结论使已被关押半年的医生无过释放。
■ 最后法院在口头宣判中称,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与法院查证的事实不符,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案例三:对于病历的真实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较多。
■ 一份病历作为一种书证,如果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那么这份病历就不是一份有效的证据,就不会为法庭所采纳。在判断一份病历是否真实时,有无涂改、伪造、事后添加等行为是关键。
■ 2002年3月被诊断为肠系膜淋巴结炎
2002年6月急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
4天后剖腹探查肠切除术
2003年5月诊断为肠粘连
■ 1年前手术的那家医院丢失了病历,由院方赔偿了1.5万元,并约定以该笔费用完结本次医疗事件的所有事宜。
■ 两个月后,第3次手术
■ 法院判医院因保管不力造成病例遗失,病人被确诊为"粘连性肠梗阻"并有"肠部分切除"构成了伤残,遂一审作出由医院方赔偿的判决。
案例四:2001年5月起,赵女士在某院作定期孕期检查。院方在为其做B超检查时,先后3次检出胎儿下肢的股骨长度相对头颅双顶径偏小。在了解到其父孙先生下肢偏短的情况后,经治医生告知孙先生夫妇,胎儿可能与遗传有关,不影响生长发育。2002年1月,赵女士产下一男孩。该男孩5个月大时,孙先生夫妇被告知儿子患先天性软骨发育不良即侏儒症。
■ 医院在B超发现问题后未及时将生育风险告知,使其丧失了中止妊娠的选择权,导致婴儿错误出生,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孩子的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 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亦认为,孩子患先天性软骨发育不良属染色体单基因遗传病,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该病在宫内诊断较为困难,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 法院最终判决某妇幼保健院赔偿孙先生夫妇及儿子精神损失费84024元。
案例五:孕足月顺娩胎儿脐绕颈一周,由于处置不当,胎儿苍白窒息,经医院治疗后出院。
■ 儿童医院检查,"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
■ 专家意见,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苍白窒息导致缺氧缺血性脑病及脑瘫,虽存在其自身脐带绕颈因素,但与医院的过失也有因果关系。
■ 鉴定结论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 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
■ 法院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各种费用29万元,此案审理终结。
案例六:做人流未经病人同意,观摩教学,赔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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